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隆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5〕60号)和中共化隆县委、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化隆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化委〔2015〕115号),设立化隆回族自治县审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加强对国家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组织专项审计调查的职责。
(二)加强对重大民生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的职责。
(三)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需要承接、取消、下放、调整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年度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县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及处理结果报告;向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1、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2、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3、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4、县辖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5、县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县级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7、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国内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市审计局授权的其他审计。
(五)按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实施“金审工程”,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县审计局机关列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东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6号)的精神,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