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隆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5〕60号)、海东市编委《关于加强县级安全监管力量的通知》(东编委发〔2016〕1号)和中共化隆县委、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化隆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化委〔2015〕115号),设立化隆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职责。
2、动产抵押登记职责。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职责。
4、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职责。
5、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职责。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职责。
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8、有关食品卫生许可职责。
9、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职责。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职责。
11、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职责。
12、省、市政府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2、个体工商户验照职责。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职责。
4、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个体工商户核准登记职责。
2、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四)调整的职责。
1、整合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实缴登记职责改为认缴登记职责。
3、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将先证后照职责改为先照后证职责。
4、将原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快转变管理理念,着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市场准入制度,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促进市场主体发展。
2、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商)品及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强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征信体系。
3、加强市场监管力量的有机整合,着力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建成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执法队伍。
4、加强强制性产(商)品认证工作,有效整合产(商)品及食品药品等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加快形成完善统一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
5、加强对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6、加强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的职责。
7、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措施,经批准后监督实施;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三)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投诉、申诉和举报的处理工作。
(五)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各类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网络产(商)品和食品药品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查处传销行为。
(七)负责合同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实施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八)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受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九)负责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依法开展产(商)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并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有关问题产(商)品的召回和处置;落实质量联席工作会议制度,负责产(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包装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产(商)品包装物减量工作。
(十)负责食品生产、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验、评价检验等工作,并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有关问题食品的召回和处置;负责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负责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协调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特殊标志、专用标志;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管理体系认证、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实验室认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有机产品等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计量检定测试的授权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计量器具,规范计量行为,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工作。
(十五)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管理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受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承担产品质量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和相关应急救援责任。
(十七)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十八)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要点,制订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监管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督促检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十九)负责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列行政编制32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5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各1名(副科级)。
机关用事业编制19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东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6号)的精神,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三)与县农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科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养植(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县卫健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县卫健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健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健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卫健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县工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信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与县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依法提请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事项市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协助。同时与公安、卫健、农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打击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工作合作机制,对相关部门发现的涉嫌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进行查处。
(七)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涉及清真属性方面的审批、管理和认证。县市监局负责清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