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机构
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来源:    时间:2020年04月13日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隆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5〕60号)和中共化隆县委、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化隆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化委〔2015〕115号),设立化隆回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验迄标志职责。

2、动物诊疗许可职责。

3、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职责。

4、上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审验职责。

5、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职责。

6、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许可职责。

7、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职责。

8、上路拖拉机安全检验职责。

9、省、市政府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调整的职责

1、将原县农业和科技局、县畜牧局职责整合到新组建的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2、将原县经济和商务局承担的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

3、将原县畜牧局负责的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登记监督指导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4、将二、三产业城乡劳动力就业培训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牵头单位由原农业和科技局调整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加强县 “菜篮子”工程管理职责。

3、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的职责。

4、加强科技成果开发、推广和技术市场的管理。

5、加强科技进步与创新工作的管理,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6、加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7、加强渔业管理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牧和科学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农牧渔业经济发展和科技领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拟订农牧渔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持农牧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主要农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扶持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设,负责全县农牧渔业投入品行业管理。

(四)促进农牧渔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指导农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大宗农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

(五)实施依法治农,开展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依法开展农作物(种苗)、农药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规范农牧渔业生产、流通、市场各环节行为。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负责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牧渔业动植物及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实施地方性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根据授权发布动植物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动植物检疫、有害生物普查,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安全管理和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七)承担农牧渔业防灾减灾的责任。承担草原保护、草原防火的执法工作。监测、发布农牧渔业灾情。负责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物资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管理农牧渔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牧渔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农牧渔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牧渔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牧渔业信息服务。

(九)组织实施相关农牧渔业科研专项、农牧渔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引进国内外动植物新品种和农牧渔业先进技术,指导农牧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牧渔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牧渔业教育和农牧渔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组织农牧渔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指导全县渔业发展和养殖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拟订并实施农牧渔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和利用,指导农牧渔业物质产业发展和农牧渔业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牧渔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牧渔业、循环农牧渔业等发展。

(十二)负责全县农牧渔业机械行业管理,引进推广先进实用的农机化新技术,抓好并落实农机化培训及农机安全生产。

(十三)培育和发展新型农牧渔业经营主体;拟定“菜篮子”产品发展扶持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组织实施休闲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

(十四)组织实施农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开发和利用;负责组织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示范推广应用;参与环保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十五)协调各部门的科技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十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全县科普宣传和科技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并做好消化和吸收工作,开展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培育中小型科技型企业,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十七)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建议,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出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科技发展经费)配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八)管理全县科技奖励、科技统计、科技保密、科技信息、科技情报、技术市场、科技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协调推进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九)负责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二十)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人员编制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机关列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东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6号)的精神,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

(二)在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挂科学技术局牌子。

(三)与县市监局的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食用农畜产品从种养植(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市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沟通机制。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措施和重大科学工程等建议,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建立相关沟通机制,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五)将原县农业和科技局、畜牧局所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管理。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