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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来源:    时间:2020年04月13日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隆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5〕60号)和中共化隆县委、化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化隆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化委〔2015〕115号),设立化隆回族自治县民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承接的职责

1、异地商会登记职责。

2、非公募基金会登记职责。

3、因公牺牲审批职责。

4、省、市政府下放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婚姻登记审批职责。

2、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调整的职责

1、将原县民政局承担的全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的职责划入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

2、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精神,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创新社会组织治理方式职责。

2、加强社会救助功能,强化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职责。

3、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促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职责。

4、加强民政项目规划、审核、论证、实施和验收情况监督检查职责。

5、加强减灾防灾救灾职责。

6、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创新社会组织的治理方式。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承办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五)负责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实施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六)指导全县城乡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工作。

(七)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拟订行政区划规划;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地名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负责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区建设。

(九)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工作,拟订并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健全相关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民政项目实施工作,拟订民政建设项目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民政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审核、论证、验收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规划的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三)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

(十四)负责老龄工作,拟订老龄工作政策、发展规划和措施,承担县老龄人服务中心的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县民政局机关列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四、其他事项

(一)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东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6号)的精神,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

(二)县民政局挂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