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隆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76项)
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法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
4、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
1、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2、律师事务所年检的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3、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4、实习律师的备案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5、申领律师执业证的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6、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7、考核授予律师资格的初审
法律依据:《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
8、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9、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的审核
法律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三条。
10、设立公证机构的组建
法律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11、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核准及年度考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条;《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2、公证机构的变更审核
法律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3、公证机构停业整顿期间执业证书的缴存
法律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4、对公证文书的撤销、变更
法律依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六条。
15、公证员任职、变更执业机构和免职的审查、考核
法律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第十五、十六条。
16、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
法律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17、公证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及执业监督和培训
法律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8、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19、对法律援助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20、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和注销的核准及执业证书的颁发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2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22、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23、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考核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九条。
24、对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变更执业证的审查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十七、二十条。
25、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务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查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2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27、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更换证书的受理、初审、发放
法律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28、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
29、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奖励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十六条。
30、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和奖励
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七条。
31、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的撤销
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第十一条。
32、专业法学社会团体设立、注销审核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二、化隆县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处罚(共4项)
1、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3、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
4、对被审计单位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律依据: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行政强制(共1项)
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化隆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4项)
1、权限内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一)款;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三)款。
2、权限内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林木发放采伐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三)款。
3、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4、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条。
(二)行政处罚(共6项)
1、盗伐林木、滥伐林木
处罚种类:责令补种,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2、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3、林区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处罚种类:责令补种,罚款、依法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4、违犯植物检疫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赔偿。
法律依据: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5、森林病虫害防治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法律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6、违反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三)行政征收(共2项)
1、植物检疫收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2、补检收费
法律依据: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四)行政栽决(共1项)
1、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五)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
1、森林植物检疫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四、化隆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2、举办统计信息交易会审批
法律依据:《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二)行政处罚(共15项)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2、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3、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尚未构成犯罪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
4、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法律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5、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未按时提供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摧报仍未提供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6、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7、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8、从事统计调查或统计信息交易活动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9、从事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活动,不接受管理、监督和检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10、未经审批,向境外提供统计信息产品、统计信息报务或举办统计信息交易会的,
处罚种类:罚款。
依据《统计信息咨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11、伪造、篡改和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依据《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2、企业事业组织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13、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14、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三十四条。
15、单位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聘用、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五、化隆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法律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⑵《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35项)
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私设会计帐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4、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5、企业及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6、会计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情节严重;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情节严重;提前或者延迟结帐日结帐,情节严重;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情节严重;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7、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8、会计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但尚不构成犯罪。
处罚种类: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9、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10、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交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采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1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1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财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帐户。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1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2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15、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或者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等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16、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1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18、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19、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20、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21、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费时违反规定不开具票据,开具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在开标前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2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25、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26、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
27、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28、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乎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未按照规定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29、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定合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30、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31、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32、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33、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2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十条。
3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四十二条。
(三)行政监督检查(共5项)
1、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六十五条;
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
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
2、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一条;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3、对会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4、对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5、对契税征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四)行政征收(共2项)
1、耕地占用税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
2、契税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五)其他行政行为(12)
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的行为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4、国家机关及其人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拔的财政资金;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5、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7、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交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采取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8、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9、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财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帐户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1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1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行为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1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六、化隆县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3、建设项目防治污染“三同时”审查验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5、放射性废气、废液排放量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6、污染物排放(含临时)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二)行政处罚(共52项)
1.在禁止建设的区域内建设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2.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建设、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试生产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生产、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生产、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6、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7、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8、(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关闭、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场所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9、未按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和脱硫装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
10、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11、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12、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1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
14、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5、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6、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青海省实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二)项。
17、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18、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9、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
20、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21、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引进、转让违反环保规定的淘汰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2、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3、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24、擅自转移固体或者医疗废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第八条。
25、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6、违反危险废物或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7、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8、将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29、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30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31、未采取有效措施排放污染物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32、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
33、在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内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
处罚种类: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34、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35、未取得合法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6、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37、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38、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保规定进行封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39、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40、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
处罚种类: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41、违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野外使用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42、产生放射源单位违反放射性同位素编码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收缴、罚款。
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43、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44、新建污染严重的土(小)生产企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45、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处罚种类:限期治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46、违反环保部门规定的作业时限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47、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48、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49、伪造、变造、转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0、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大气、噪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违反生物安全环境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52、污染排放情况需作重大改变不按规定申报视为拒报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
(三)、行政强制(共9项)
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2、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装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3、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至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5、限期治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6、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7、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止法》第六十条。
8、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9、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四)、行政征收(共2项)
1、排污费
法律依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施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计收费[2003]1008号)。
2、环境监测服务费
法律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88)环监字第85号“关于颁布《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8号《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七)行政确认(共2项)
1、环境污染纠纷的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2、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复核决定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八条。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5项)
1、放射性污染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2、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3、自然保护区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4、对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测
法律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
5、核定污染物种类、数量
法律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二)
(一)、行政许可
1、乙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2)《青海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十九条。
3、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企业资质初审认定
法律依据:(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一条;
(3)《青海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4、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初审认定
法律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5、乙、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初审认定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0项;(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6、二、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初审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0项;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三条。
7、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申请、升级的初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8、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法律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3)《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初审
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2)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1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初审
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2)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备案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
13、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备案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128项)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2、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3、无《资质证书》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4、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
处罚种类:警告、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5、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以及转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6、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所提交规划编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7、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8、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9、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10、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1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1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1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1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处罚种类:警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15、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评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1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处罚种类:中标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17、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18、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处罚种类:取消2年至5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19、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20、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评委资格、罚款。
法律依据:《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21、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22、招标人没有正当理由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2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24、评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
(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
(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
处罚种类:评标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25、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
2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2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者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退回其资格认定、收回已发的资格证书、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
28、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处罚种类:代理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2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收回招标代理资格证书、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30、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
处罚种类:罚款、收回招标代理资格证书、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3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3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33、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34、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处罚种类:备案无效、罚款。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5、依法必须设计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设计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6、依法必须设计招标的,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7、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1)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2)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3)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4)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5)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6)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工作日;(7)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8)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后终止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38、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39、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0、未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商品房预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41、逾期不补办房屋验收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2、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3、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44、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5、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46、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销售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47、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48、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4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50、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2)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降低资质、吊销资质、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5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54、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拆迁、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55、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56、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2)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3)擅自延长拆迁期限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57、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8、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2)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3)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4)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5)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5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60、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61、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62、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6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2)不具备规定条件设立分支机构;(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6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规定承揽估价业务;(2)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3)未按规定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65、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66、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的:(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6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
处罚种类:收回其注册证书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作废。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68、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9、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5)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
处罚种类: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70、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1、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处罚种类: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2、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3、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7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75、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房产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
法律依据:《测绘法》第四十二条、《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76、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2)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3)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降级或者取消房产测绘资格。
法律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77、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78、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7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2)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3)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80、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81、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处罚种类:罚款、停止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82、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83、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84、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85、不移交有关资料或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通报、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86、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87、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88、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9、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90、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91、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92、没有报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9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施工,罚款。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94、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95、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96、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97、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降低、吊销资质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98、建筑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99、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或以带资、垫款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00、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10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签字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02、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六十二条。
103、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职责,或与委托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或具有股份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进行中介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改正或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10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105、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06、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07、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08、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09、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或采购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材、设备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10、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执法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11、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12、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1年;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终身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113、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14、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15、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116、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17、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18、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19、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20、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121、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2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23、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24、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25、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126、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12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28、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