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隆县农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1项)
1、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第一、二款。
2、国有水域和滩涂养殖使用证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11条第一款。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13条第一款。
3、养殖或特殊需要捕捞重点水生动物、渔业种苗或怀卵亲体限额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第一款。
4、制造、改造、进口渔业船舶申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7条。
5、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含甘草、麻黄草)药用植物采集许可证审批
法律依据:农业部《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3条。
6、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采集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8条。
7、省际间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种苗)调运检疫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
8、农作物种子(含草种)生产、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第26条、第76条。
9、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审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0条。
10、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
1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青海省农机管理条例》第20条。
(二)行政处罚(共86项)
1、违犯种子生产、经营处罚(14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9条至64条,第67条;农业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18条,第38条,第40条。
2、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违法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吊销养殖证,责令限期拆除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0条。
3、非法捕捞青海湖裸鲤等水生生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捕捞工具、捕捞物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37条。
4、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
处罚种类: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责令立即停止经营,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4条。
5、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5条。
6、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离开或者驱逐,没收渔获物、渔具,罚款,没收渔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46条。
7、渔业船舶违法处罚(8项)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停止作业,没收渔业船舶,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限期申报检验,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2条至35条、第37条。
8、违反水产资源繁殖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渔获物、没收鱼具、罚款。
法律依据:《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第15条。
9、违反野生植物保护规定采集、出售、收购规定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集证,没收考察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
10、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处罚(2项)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0条,第42条。
11、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
12、违反农药生产、经营管理处罚(8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罚款,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至43条,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8条至第40条。
13、违反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处罚(5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验、生产、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第48、52条、53条;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14、40、42条。
14、违反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处罚(2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5、37条。
15、无证或者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或者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菌种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60条。
16、违反无公害农产品规定处罚(3项)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37条。
17、违法采集甘草和麻黄草
处罚种类:取消采集证,责令恢复植被,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部《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26条至28条。
18、违反肥料生产、销售规定处罚(6项)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第28条。
29、违反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规定(6项)
处罚种类: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6条至第31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第37条。
32、违反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处罚(6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收回、注销维修技术合格证,罚款。
法律依据:《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24条至第28条。
33、违反农业环境保护规定(6项)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回收,没收猎捕工具和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第27条。
34、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10)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44条,第47条至第51条。
(三)行政强制(共6项)
1、涉嫌品种权侵权或假冒授权品种的
强制种类:封存、扣押。
法律依据:国务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41条。
2、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
强制种类:收缴、强制拆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2条。
3、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
强制种类:暂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3条。
4、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强制种类:强制拆除、暂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4条。
5、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强制种类:强制拆除、暂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4条。
6、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强制种类: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
法律依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53条。
(四)行政征收(共1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征收种类: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8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2条;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34条。
二、化隆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9项)
1、取水许可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
2、排污口设置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5、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6、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7、地区管河道建设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方法》第十二条。
8、地区管河道采砂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处罚(共226项)
1、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3、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工程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4、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5、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6、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7、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8、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9、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10、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1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3、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4、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5、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6、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追缴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7、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8、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9、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组织拆除或者封闭、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20、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21、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22、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4、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5、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安装、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6、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27、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8、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撤销、警告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29、被许可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30、被许可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31、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警告、降低水行政许可资格(质)等级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
3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33、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不予受理、不予水行政许可、警告
法律依据:《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3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处罚种类:撤销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35、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处罚种类:撤销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36、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处罚种类:撤销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37、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撤销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3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处罚种类:撤销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39、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撤销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40、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42、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
43、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44、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4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6、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7、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48、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3-48处罚种类:注销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
49、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条。
50、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51、超计划用水,并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52、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53、拒绝或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54、拒不执行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的计划用水指标的
51-54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外、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55、擅自改变取水标的和取水量年内分配的
56、未在规定限期内装置量水设施的
57、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58、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
59、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60、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54—60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61、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62、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63、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64、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65、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66、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61--66处罚种类: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7、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68、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69、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67—69处罚种类: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70、未经河道管理单位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吊销许可证,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71、伪造、涂改、倒卖、出租、转让采砂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和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72、逾期不交采砂费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采砂管理费外,可并处警告、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73、以欺骗手段骗取免交河道采砂管理费;已获准免交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单位或个人,不准从事河道砂石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交采砂管理费外,可并处警告、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74、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75、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
76、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77、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
78、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79、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处罚种类: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强行拆除、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80、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81、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80--8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82、侵占、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83、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进行开荒、破坏植被等造成水土流失和开山采石、采矿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的。
84、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
82—84处罚种类: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85、跨州(地、市)、县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截水、引水、蓄水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的。
86、围垦河流的
87、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及通讯照明设施的
88、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拒绝或妨碍河道监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水命令和防汛指挥部门的防汛指令的;
89、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或修建其他建筑物、开渠、打井、挖窑、葬坟、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
90、非法侵占、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后者高杆植物的
9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的
92、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围占场地、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和临时设施
9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不按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和建设范围,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及其他建筑物和设施的
94、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内挖筑鱼塘、设置拦河渔具、爆破、钻挖、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
95、其他阻碍行洪、危害水工程和防洪安全,妨碍河道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85—95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采取补救措施外,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96、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防洪安全的需要及时清理尾堆、平整河道的
处罚种类:强制清理、平整。
法律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97、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的
98、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乱伐林木、库区围垦、开荒、取土、修坟的
99、擅自操作大坝闸阀及其他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100、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房屋等设施的。
101、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在库区内围垦的;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97—10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102、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103、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104、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
105、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不实行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制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罚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06、干扰正常监理活动,危害工程设备质量或酿成工程设备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07、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末经批准擅自营业的超出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或人身事故违反合同约定泄漏委托方或被监理方经营或技术秘密,造成委托方或被监理方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级、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108—221、水利工程建设违法处罚113项。(内容略,参见城建局处罚项目)
222、违反《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其资质证书、取消做作业资格的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223、出借、转让、出卖、涂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注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并取消一次报考资格
法律依据:《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224、擅自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垦、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
225.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
226、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强制(共3项)
1、行政强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条。
2、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事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3、行政清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章第42条。
(四)行政征收(共8项)
1、水资源费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取水许可证工本费征收
法律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3、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4、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青海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5、工程质量监督费
法律依据:省政府51号令省发展计划委、省财政厅、青计收费(2004)151号
6、工程定额测定费
法律依据:省政府51号令省发展计划委、省财政厅、青计收费(2004)151号
7、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
法律依据:《青海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青海省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青价费字[1996]057号)
8、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
法律依据:《青海省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青价费字[1996]057号)
(五)行政裁决(共1项)
1、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行政确认(共6项)
1、颁发取水许可证(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认可)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3、排污口设置审查(认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4、地区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确定)
法律依据:《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五条。
5、地区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的审核(认可)
法律依据:《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认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七)行政给付(无)
(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4项)
1、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2、行政调解
法律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3、行政许可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6、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7、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9、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10、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11、负责对地区水库工程进行汛前安全检查,确保水库大坝安全度汛。
法律依据:根据1991年7月2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12、负责地区水库降等与报废的查勘、申报等业务工作。
法律依据:按照2003年7月1日水利部颁发的《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1月27日水利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3、负责地区万亩以上灌区水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安全运行管理。
法律依据:1981年11月7日水利部发布的《灌区管理暂行办法》和1982年1月15日水利部发布的《灌区管理技术经济指标(试行)》等有关规定。
14、负责对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及河道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指导。
法律依据:根据1998年8月31日青海省水利厅、省土地管理局颁发的《青海省水利工程土地划界规定》。
15、编制地区的《灌区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并按规定对全省万亩以上灌区考核、验收后,报水利厅审批。
法律依据:按照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16、负责地区灌区范围内的水事纠纷调处及处理群众信访事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17、负责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法律依据:2002年9月3日国务院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2004年6月1日青海省政府发布的《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18、负责地区乡镇水利水管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1987年7月4日水利部颁发的《基层水利、水土保持管理服务机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19、负责地区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法律依据:2003年12月水利部出台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1999年8月5日青海省水利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青海省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的意见》。
20、负责地区小型水利工程(包括人饮管道、机井、提灌站、民营渠道、涝池等)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法律依据:1983年4月20日水利部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管护条例》和1978年11月8日《青海省水利管理条例(施行草案)》等有关规定。
21、负责地区水库大坝的安全监测和安全鉴定,以及全省水库大坝的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管理等工作。
法律依据: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2003年8月1日省政府颁发的《青海省水库大坝安管理办法》,
22、负责地区节水灌溉、节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节水技术、措施的推广应用工作,并为编制水资源和节水发展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法律依据:《水法》第八条:“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水法》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3、负责地区管河道护堤护岸林木的组织和营造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24、开展地区河道水质监测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三、化隆县社会发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3项)
1、互联网服务经营许可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363号令)第4条。
2、电影放映经营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342号令)第38条。
3、设立文艺性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及变更手续备案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439号令)第8条、第9条。
4、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依据:《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国务院341号令)第4条。
5、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8条。
6、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1条。
7、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
8、拍摄文物保护单位
依据:《文物拍摄暂行办法》第四条。
9、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462项)
11、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463项)
12、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464项)
13、设立娱乐场所、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新增项目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14、体育社团申请成立,变更、注销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15、乡、镇设立有线广播电视台(站)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16、重大工程需搬迁广播电视设施审批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17、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09项)
18、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309项)。
19、有关印刷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
20、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出版物和内部宗教出版物准印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1、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2、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出版物和内部宗教出版物准印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3、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共94项)
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6条。
2、擅自迁移、拆除、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6条。
3、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6条“。
4、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6条。
5、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8条。
6、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8条。
7、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8条。
8、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70条。”
9、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70条。
10、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70条。
11、违反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70条。
12、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文物保护法》第71条。
13、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77号令)第56条。
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77号令)第58条。
15、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
16、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的内容、送交样本、留存备查的材料、来源识别码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4条。
17、批发、零售、出租、出版、放映、复制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未经批准进口、及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45条。
18、摄制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影片、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56条。
19、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
处罚种类:限期恢复原状、警告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62条。
21、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8条。
22、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9条。
23、互联网、娱乐场所违反营业时间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警示标志,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24、违反互联网接入、场内巡查、身份登记、经营者备案等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1条。
25、互联网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营业场所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32条:。
26、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3条。
27、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改正、警告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4条。
28、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5条。
29、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禁止演出情形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6条。
30、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演出节目内容变更未告知观众,以及假唱、为假唱提供条件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7条。
31、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8条。
32、演出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50条。
33、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1条。
34、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有关法律禁止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2条。
35、娱乐场所经营内容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停业整顿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7条。
36、娱乐场所未办理变更有关事项,违反娱乐场所从业管理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8条、第49条。
37、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宣布考试无效、罚款
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29条:。
3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能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
39、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1条。
40、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41、体育竞赛的申办人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体育竞赛的申办人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的;体育竞赛的申办人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处罚种类: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42、未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
处罚种类: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43、违反登山活动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44、擅自接待未经批准的外国人进行登山活动或者没有接待外国人登山资质擅自接待外国人进行登山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45、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采青登山的外国人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外国人登山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46、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47、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48、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49、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十四条;
(2)《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50、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51、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52、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53、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54、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栓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55、违反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56、违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57、违反《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58、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未经批准,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59、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60、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61、擅自在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
6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63、违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著作权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64、开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节目总编或节目审查员未履行应尽职责,出现三次以上违规内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65、违反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处罚种类:没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罚款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66、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67、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68、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69、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70、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并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71、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超出其覆盖范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其播映设备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72、有线电视台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电视节目或者录像制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73、有线电视台播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74、未获得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75、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非法业务活动、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没收其设备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76、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单位违反《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或吊销其有线电视台(站)许可证
法律依据:《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77、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没收专用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第五十五条。
78、出版、进口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锄第五十六条。
79、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拙版管理条第五十七条。
80、违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81、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82、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83、印刷业经营者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晶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三十五条。
84、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及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85、印刷业经营者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86、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
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娜第三十八条。
8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肋第三十九条。
88、从事其他印刷晶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印刷晶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89、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90、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91、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92、变更《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内容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93、图书报刊经营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
法律依据:《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94、违反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大中小学教材、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处罚种类:没收其期非法经营的出版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可暂扣或吊销其《许可证》
法律依据:《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共8项)
1、对违规演出单位负责人、演员、经纪人的市场禁入
处罚种类:市场禁入、禁演
法律依据: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2、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3、艺术考级机构考级违规行为处罚
处罚种类: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取消考级资格、收缴证书
法律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5、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6、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7、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8、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擅自制作用于发行、出口、播放的电视剧的;擅自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或擅自与境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播放、出口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国产电视剧的
强制措施:取缔
法律依据:《电视剧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