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隆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一)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2、公务员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审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3、公务员交流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
4、事业单位人员招聘核准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二)行政处罚(16项)
1、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擅自扩大业务许可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3、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才交流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5、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6、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7、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
8、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
9、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
10、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
11、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
12、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13、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情况信息
14、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15、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在考场及禁止范围内,扰乱秩序,影响他人考试
16、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有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
(6-16项)处罚种类:警告、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法律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六条。
(三)行政裁决(共1项)
1、人事争议仲裁
法律依据:《青海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四)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取得相应证书的,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法律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七条。
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通知代考者所在学校对代考的在校生予以处理,建议代考者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公布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法律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六条。
(二)
(一)行政许可(共11项)
1、职工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2项)。
2、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3项)。
3、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
(3)《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4项)。
4、会保险费申报核定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第;
(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4项)。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3)《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6项)。
6、民办职业培训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7项)。
7、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条;
(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8项)。
8、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
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29项)。
9、失业保险登记及待遇核定
▲失业保险登记
法律依据:(1)《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3)《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30项)。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法律依据:(1)《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30项)。
9、地直单位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转外就医、特检、特诊、特殊用药、特殊病门诊审批
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四条;
(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31项)。
10、特殊工时审批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3)《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33项)
11、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2)《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和《青海省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省政府令第52号第135项);(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二)行政处罚(共60项)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4、职业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6、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7、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8、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9、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10、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11、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12、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13、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6-13项)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4、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15、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6、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17、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18、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
19、缴费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14-19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20、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
21、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22、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23、用人单位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24、用人单位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25、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1-25项)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26、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7、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28、职业介绍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
29、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信息
30、职业介绍机构超标准收费的
31、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
32、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的
33、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34、职业介绍机构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的
35、职业介绍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28-35项)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36、职业介绍机构未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监督电话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37、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38、骗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39、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40、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4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理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42、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40-42项)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43、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44、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45、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46、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47、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45-47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48、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49、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
50、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51、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52、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3、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质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4、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诈骗手段隐瞒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55、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56、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49-56项)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57、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58、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
59、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五十九条。
60、国有企业(公司)违反工资内、外收入法规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强制(共2项)
1、收取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强制种类:收缴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
强制种类:强制征收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行政征收(共5项)
1、养老保险费征收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
2、失业保险费征收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3、医疗保险费征收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二条。
4、工伤保险费征收
法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
5、生育保险费征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七十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行政裁决(共1项)
劳动争议仲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四条;
(3)《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第十四条;
(4)《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第十九条;
(5)《青海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六)行政确认(共5项)
1、集体合同审查登记
法律依据:《集体合同规定》(部令第22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2、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法律依据:(1)国办发[2004]62号第75项;(2)《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三款;(3)《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42号)第七条。
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法律依据:(1)国办发[2004]62号第80项;(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第二款;(3)劳动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七条。
4、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法律依据:(1)国办发[2004]62号第81项;(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第二款;(3)劳动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第六条。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法律依据:(1)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3)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
(七)行政给付(共5项)
1、基本养老金发放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条。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
3、失业保险金发放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5、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七十条。
(八)行政监督检查(共4项)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五条;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
2、责令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改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第21号)第十三条。
3、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二条、第六条第;
(2)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第十条、第十条第;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第五条。
4、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九)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
1、招聘用工备案
法律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化隆县公安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43项)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条。
2、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3、台湾同胞定居证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外国人旅行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5、民用枪支持枪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八条。
6、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
法律依据:《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3-1988)
7、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8、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五条。
10、机动车报废证明
法律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11、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12、机动车登记、号牌及行驶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13、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4、外国人居留许可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15、外国人签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条。
16、华侨回国定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17、枪支弹药跨省运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18、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
19、因私普通护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条。
20、接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网络用户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2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可和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八条;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九条;
22、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火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二条。
23、驽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24、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25、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2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28、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29、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0、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2、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3、麻黄素运输许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4、设定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5、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6、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7、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8、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39、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412号
40、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法律依据:国办发[2004]62号
41、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国办发[2004]62号
42、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法律依据:国办发[2004]62号
43、暂住证核发
法律依据:国办发[2004]62号
(二)行政处罚(共322项)
(三)行政强制(共33项)
1、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
强制措施种类:强制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2、发生严重骚乱,严重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的
强制措施种类: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强行予以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三十一条。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强制措施种类:收缴、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4、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强制措施种类:限期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5、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的
强制措施种类:限期解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
7、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8、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9、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10、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1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12、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不能立即改正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六项“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13、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14、防火防烟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不能立即改正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1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16、其他不能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
17、依法投入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建筑物),发现其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本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强制措施种类: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
18、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
强制措施种类: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19、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项。
20、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二项。
21、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三项。
23、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四项。
24、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25、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26、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27、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28、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29、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强制措施种类:劳动教养
法律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
30、违法行为人接受调查
强制措施种类:传唤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九条;
(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七条;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31、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
强制措施种类:报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
32、、卖淫、嫖娼的
强制措施种类:强制检查、强制治疗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
33、依照有关规定,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检查
强制措施种类:检查、扣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6项)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
5、临时征用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十七条。
6、撤销批准决定书
法律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七条。
三、化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
3、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9项
(二)行政处罚(共19项)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1-3项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7、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8、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9、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13、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4、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15、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17、违反《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为流动人口中的计划外怀孕者提供躲避场所或隐情不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
19、对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单位考核不合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三)行政确认(1项)
1、病残儿医学鉴定核准
法律依据: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4项)
1、涉及计划生育技术广告内容的审查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2、向外部提供本级所辖范围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法律依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4、计划生育奖励
法律依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化隆县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项)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二)行政处罚(共7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十五条。
3、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十九条。
4、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十条。
5、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扰乱教学秩序,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
6、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7、侮辱、殴打教师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征收(共5项)
1、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教科书费、课堂作业本费;
2、收取高中阶段学生学费、住宿费、上机费、取暖费、会考费;
3、收取高中阶段学生择校费;
4、收取成人教育学杂费,高、中等教育自考报名考试费;
5、收取幼儿园学杂费、住宿费等。
法律依据: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在全省部分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化隆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化隆县高中教育收费标准调整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公办普通高中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意见》的通知。
(四)行政裁决(共1项)
处理教师合法权益受侵犯事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五)行政确认(共3项)
1、学历文凭认定(高中、初中、小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2、教师资格认定(初中阶段以下教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3、普通话水平认定(二级甲等级以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六)行政强制(共2项)
1、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
强制种类:解聘或者辞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五条。
2、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强制种类:解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五、化隆县档案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项)
⒈向地、县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5项)
1、损毁、丢失、分散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1-3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3)《青海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4、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4-5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青海省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强制(5项)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4、不按照囝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5、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5强制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六、化隆县交通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申请客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货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处罚(共12项)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2、从事客运和货运驾驶员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4、客(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行为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收缴有关证件,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5、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投保,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6、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7、客(货)运经营者违犯规定营运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
8、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9、道路运输站(场)允许无证运输车辆进行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
1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1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三)行政征收(共2项)
1、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
法律依据:青海省财政厅青交运字(87)第265号文;《青海省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使用规定实施办法》第四条。
2、客运附加费征收
法律依据:青海省公路运输管理局青运管计字(93)第077号文《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客运附加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四)其它具体行政行为(共2项)
1、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
2、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六条。